随着水电优势的日益显现,专业发电集团、地方发电企业,甚至是民营资本开始加大水电的投资规模,水电领域的竞争开始白热化,加之政府主管部门基于环境保护、投资规模的考虑,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投资很难取得批准。因此,收购小水电站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水电企业发展水电能源的必然选择。
法律风险
股权瑕疵风险
实践中,股权在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会出现种种瑕疵,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有: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曰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日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公司存续过程中逃资本金。抽逃注册资本金是指院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已经投入公司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出资额抽出、隐匿、转 移,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的行为。
上述的出资额,不仅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还包括验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将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出资额抽回,同样属于抽资。
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也记载为他人。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若拟收购的小水电项目公司的股权之上已经设定了股权质押权,被收购的股权将存在因质押权人不同意转让而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风险。
税务法律风险
税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欠税滞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院:“纳税人未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遥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由于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行政执法标准的不一,目前不合法运行的公司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日益增强。
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环境保护及水土流失问题。如果收购的目标公司若为已建成发电的水电站,环境保护方面是否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尚可查、可控。但若为正在建设中的水电站,须仔细审查建设水电站过程中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可到环保部门查询相关事项。
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未经过各项验收而现行投产、发电的水电站时有存在,尤其是民间资本投资的水电站,更倾向于通过非正规途径解决验收问题,给收购水电站后正规运作买下了隐患。
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水电站在建成发电后涉及到缴纳增值税等各项税种,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公司往往存在少缴各项税收的侥幸心理。更大的风险存在于股东通过合同安排转嫁公司利益时未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收。
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目前收购的小水电多以民营投资为主,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欠缴水资源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倘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其做详尽的调查或股权转让方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极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控制权法律风险
股权收购方在以下几点存在控制权的风险:
股权转让流程中并无管理权的移交程序。股权受让方仅仅关注股权本身的变更及其控制, 并没有意识到同时进行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人员变更的重要性。股权变更后,仍然由股权转让方安排的人员担任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职务。
存续股东利用与员工的关系,操控公司运作。由于股权受让方刚刚入驻目标公司, 对于目标公司的人际关系及公司文化尚不清楚,存续的股东极有可能利用与员工的关系,操控公司实际运作。
股权收购期间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稳定性的风险。对于收购方而言,在并购交易最终完成且收购方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前(简称过渡期间),存在着一个不可忽视的阶段性风险:即过渡期间股权转让方或者目标公司管理层恶意处置公司的资产、发生不公平交易等行为。
防范措施
股权瑕疵的防范措施
对拟转让股权进行公告。 必须公告事项,但为防范拟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及权属争议,股权受让方最好能督促目标公司对拟转让股权进行公告,以此来发现潜在的权利主张者。
分次转让,后转让股权先行质押。可以采取一次性定价,分次转让股权的方式。合理确定分次转让期限,将后转让的股权进行质押,在期限内发现风险并规避风险。
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税务稽核。 对于财务混乱,公司存续时间长,股权变更频繁的目标公司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核并出具完税确认书。
完善股权收购议。 在《股权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方对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产生的,但股权转让方未披露的,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各种税务责任由股权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目标公司合同进行调查。须对目标公司合同进行系统梳理及登记; 清晰掌握每个合同的签订对象及履行情况。
设定监管。 在股权转让前应设立监管期;由股权受让方监管目标公司对外事项;签订重大合同及目标公司设立债务性负担须经过股权受让方同意。
股权转让后启用新公章。为区分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合同责任的承担主体,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尽快启用新公章,包括财务章及合同专用章。
公司控制权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要明确股权转让双方涉及股权本身的权利义务,而且要明确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方式及流程;进行股权变更时及时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章程及公司日常运作中形成的文书进行仔细研读,判断其是否实际控制公司。
收购期间资产债权债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支付一定比例股权转让款后即派公司相关人员入驻目标公司,最好能够改组董事会、监事会,更换法 定代表人;在股权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渡期间股权转让方以及目标公司禁止、限制性行为;股权转让方对前述禁止、限制性行为提供担保(最好是股权质押),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以上行为股权转让方的相关责任。